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海商字第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9號

原告
豪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晨華
訴訟代理人
陸歷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勇全律師
被告
聯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俊
被告
張家豐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憲杰律師

      倪子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於文到二週內,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暨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被告;被告則應於收到原告書狀繕本後二週內,就原告所陳述之內容以書狀再為回應,並以繕本逕送原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依原證3 之貨物名稱所示,原告所進口之貨物似有椰子水檸
    檬風味及椰子水(造型瓶)2種,惟依原證6之記載,該2 種
    椰子水無論是售價單價、進價單價均不相同,則原告本件逕
    依每瓶售價單價新臺幣115元請求之原因為何?又原證6所謂
    售價單價、進價單價各所指為何?亦請惠予說明。
二、原告因被告扣留本件原告所進口之貨物而產生商譽損害之證
    明(如原告前所陳已將貨物印發在知名銷路之DM上,卻因遭
    被告扣留貨物而致消費者無法依照銷售DM購買或其他情事之
    證明)?
三、原告是否已收受被證3 之請款單?如有,是否已經給付?如
    尚未給付,其原因為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海商…」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