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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何若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薛玉玲
代理人
鍾欣惠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聲請狀、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其除每月有家教薪資4,000元外,自民國 105年1
    月至12月任職於國語日報社,薪資共為37,950元,106年7月
    至9月任職於國語日報社之所得薪資分別為 560元、3,200元
    及2,480元。另自 105年1月至12月任職於美商美樂家股份有
    限公司之薪資共11,136元,每月亦領有房屋租金 5,000元,
    並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4、105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
    否仍有擔任家教或於國語日報社、美商美樂家股份有限公司
    任職?自106年1月起每月任職於國語日報社、美商美樂家股
    份有限公司及擔任家教之實領薪資(請說有無包括勞健保費
    用及其他費用)之金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諸
    如: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
    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
    ;如否,並請說明現係任職於何處,倘無工作亦請註明現無
    工作。另並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到院為佐。
  ㈡聲請人除前開各項薪資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
    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
    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
    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
    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說明
    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㈢聲請人自陳聲請更生前 2年係租屋居住,每月必要支出房租
    8,000元(原租金為16,000元)等語,惟僅提出自105年2月1
    日起至106年1月31日止之租賃契約書為證,是請說明聲請人
    自104年10月起至105年1月止及自 106年2月起迄今是否亦係
    租屋居住,每月租金是否與現在相同?並請提出完整之房屋
    租賃契約及繳付每月租金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
    ,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㈣承前㈢,聲請人另設籍於臺北市○○區○○○路00號 8樓之
    址,是聲請人應說明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聲請人與戶籍
    地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併請提出戶籍地房屋之土地及建
    物登記謄本。另聲請人應陳報現需承租住所地房屋居住之必
    要性為何?又聲請人另陳與他人共同租屋住居,是聲請人於
    「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及「目前」與聲請人同住之人共幾人
    ?同住者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其他同主者有無共同分攤
    房租及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電瓦斯)?並請提出同住者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 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之膳食費用4,500元、電費1,200元、瓦斯費 140元、水
    費125元、健保費374元、國民年金466元、行動電話費680元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支出項目及金
    額是否與聲請更生前兩年相同?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
    如:帳單、購物發票、繳費收據等)。
  ㈥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 2年迄今除與二名子女同住外,有無與
    他人同住?同住者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有無共同分攤房
    租及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電瓦斯費用)?
  ㈦據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聲請人之長子與聲請人同設
    戶籍於臺北市士林區天母東路之址,而聲請人長子柯亮宇現
    已成年,是聲請人應陳報其長子現與何人同住?有無受聲請
    人扶養?如有,請陳報聲請人每月負擔扶養費用之細項及各
    細項之金額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㈧依聲請人提出之 106年7月6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
    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及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
    冊」所載,聲請人之債權人有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及臺
    灣中小企業銀行。是聲請人應陳報除金融機構及政府機關之
    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公司、或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
    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健保費、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資產公司及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
    借貸契約等)及民間債權人之聯絡方式,並提出「正確」之
    「債權人清冊」。
二、聲請人曾陳報其每月領有租金補助 5,000元。是請說明聲請
    人及其長子自 104年10月起迄今每月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津
    貼?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各為何?及各項補助領取之期限,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
    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並應提出聲請人及其長子柯亮
    宇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
    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
    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三、聲請人陳報其曾擔任萌爵藝術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惟僅提出
    萌爵藝術有限公司自105年1月至106年4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為證。是請聲請人說明其係自何時起至何時止,
    曾擔任萌爵藝術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詳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對於萌爵藝術有限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
    如有,聲請人有無已向萌爵藝術有限公司行使權利?結果為
    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㈡萌爵藝術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5年間(即101年
    10月至106年9月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請提出營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
    院為佐。
四、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入不
    敷出」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五、聲請人自陳名下有分別坐落於新北市○○區○○○段○○○
    段0○00號、62之3號、 6之30號之土地(田賦)、坐落於新
    北市○○區○○○段○○○○段00○00號、197之4號、 347
    之14號之土地及新北市○○區○○段000○0號土地,請提出
    前開土地及田賦之登記謄本,並說明各筆土地之來源、是否
    為共有、至陳報時止之價值為何及各筆土地最新使用狀況。
六、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勾選「有」強執執行案
    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並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年度司
    執字第 20786號執行命令,是請說明聲請人目前目前執行之
    案號及執行情況為何。
七、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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