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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5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林禎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5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廖乙朣(即廖美芬)
代理人
吳榮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5 年 3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
    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
    含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或資料(如公司
    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
    帳戶存摺影本等),且應說明現行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數額
    ,及提出任職證明文件;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封面暨完整
    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二、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交通
    、雜支、電話費、醫療費、房屋租金、勞健保費)之計算方
    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或租金切
    結書)等證明文件。聲請人應說明每月子女扶養費新臺幣(
    下同)10,000元之必要性,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車票
    );另應說明健保費包含父母親及女兒之繳納明細及父母親
    之法定扶養義務人人數,其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
    及負擔扶養費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並應說明入
    不敷出時,由何人支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應
    說明現居住地址及工作地點。
四、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
    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
    於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
    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五、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擔任
    美好商店(事業單位統編77833810)之負責人,請說明下列
    事項:
  ㈠聲請更生之前五年(以聲請人聲請更生時即民國107年3月16
    日往前回朔5 年內),美好商店有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實
    際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聲請人應分別提出美好商店
    五年內財務報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
    報核定通知書、商業登記抄本、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㈡聲請人對於美好商店,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六、聲請人陳明住所地之房屋即臺北市○○區○○里0鄰○○路0
    00巷00弄00號為其母親所有,應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建物謄
    本、所有權狀)。
七、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八、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
    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
    人名冊、連絡方式及住址(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
    、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
    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
    證明。
九、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
    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就子女扶養費之
    詳細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並一併說明子女之財產狀況
    、工作狀況、投資狀況並提出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104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薪資證明、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
    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
    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聲請人另應說明子女
    之法定扶養義務人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及負擔
    扶養費狀況。
十一、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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