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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69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呂煜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6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高金樹
代理人
謝幸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聲請狀、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5 年2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
    及數額( 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如國民年金等)
    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如薪資單、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
    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 ,又聲請
    人自陳偶爾兼職從事印刷工作,每月收入約10,000元不等,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並應說明現行工作及平均每
    月收入數額( 前已提出之部分無庸再行提出) 。
  ㈡聲請人應提出自105 年2 月起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 包括郵局)及證券存摺( 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
    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㈢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
    活費用( 如房租、水費、電費、瓦斯費、市話費用、有線電
    視費用、網路費用、生活雜支) ?又聲請人應提出「個人」
    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房租、膳食費、水電瓦斯費、市話費
    用、有線電視費用、網路費用、生活雜支等)之計算方式及
    檢附相關資料如最新租賃契約、收據證明等證明文件( 前已
    提出之部分無庸再行提出) 。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
    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三、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六筆保險契約( 保單號碼Z0000000000 、
    Z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外,是否有其他未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
    保險人之保險契約?另聲請人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載
    有保險公司名稱、險種分類、保單號碼、契約生效日期、保
    額及是否已經失效等各內容)。
四、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為「金聯企業社」之負責
    人,則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清算前5 年內( 即102 年至107 年
    ) 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之名稱、營利事業所得
    稅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如無證明文件,
    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五、聲請人應提出與民間債務人王義銑之借貸證明文件( 如借貸
    契約、支付命令等) 。又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是否
    有其他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
    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六、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就高○聖、高○
    勇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並一併說明高○
    聖、高○勇之財產狀況並提出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
    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
    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
    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入不
    敷出」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九、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
    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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