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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0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0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廖俊嘉
代理人
張凱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現行工作、「目前」之每月收入數額
    (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分別為何?並應提出
    自民國105 年9 月1 日起迄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
    如每月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
    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
    戶存摺影本等),併應陳報聲請人於105 年9 月1 日起迄今
    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
    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
    件)、金額為何?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
    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
    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
    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
    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
    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
    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二、請陳報:聲請人陳稱「聲請人母親」之扶養義務人有四人,
    則除聲請人外之其他三人之真實姓名以及身分證字號為何。
三、聲請人應說明其陳報之住所地房屋(即臺北市○○區○○路
    0 段00號5 樓)、戶籍址之所有權人分別為何?聲請人與住
    所地房屋所有權人、戶籍址之所有權人之關係為何?併請提
    出該二房屋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資料
    。另應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實際住所(除聲請人之母親、
    女兒,又是否還有他人同住?)?該等家人是否分擔水電瓦
    斯費、第四台費用等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數額為何?聲請人
    並應說明其與該等家人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
    出相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家人之真實姓名、身
    分證字號、該等家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歷次勞保投保資料、該等家人於105 年9 月1 日起迄今之每
    月工作收入資料、該等家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及105 年度、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
    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
    ,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
    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陳
    報:該等家人於105 年9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
    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
    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
    若因故無法提出該等家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
    家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另請說明聲請人為何未實際居
    住於該戶籍址?又為何聲請人仍要持續設籍於該戶籍址?併
    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所述之資料。
四、聲請人自陳有女「廖玟怡」,則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於10
    5 年9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中,該名子女有無實際負擔對聲
    請人之扶養責任?其實際分擔之每月扶養費用分別為多少?
    又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應扶養聲請人之人?該等扶養義務人
    是否有實際扶養聲請人?每月支付聲請人扶養費數額為多少
    ?聲請人並應說明廖玟怡等扶養義務人如此分擔扶養費數額
    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該等資料包括但不
    限於:其他扶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最新戶籍
    資料(記事勿省略)、廖玟怡等扶養義務人之歷次勞保投保
    資料、於105 年9 月1 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最近
    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 年度、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
    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
    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
    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陳報:廖玟怡等扶養義務人於105
    年9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
    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
    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若因故無法提出其他
    扶養義務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其他扶養義務
    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五、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交通費新臺幣(下同)1,500 元,請說明計算方式(諸
    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每段票
    之金額等),並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儲值證明
    、車票等)。
六、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電信費330 元,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確有繳付該等費用
    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繳款收據、繳費證明、
    繳費憑證、繳款單、轉帳交易明細等)。
七、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緊急預備金3,000 元,請說明支出該費用之原因、必要
    性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銀行存摺附完整清晰封
    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等)。
八、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母親之扶養費為1 萬元等語,請說
    明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即包含何種項目,如膳食費、保
    險費、雜支等)?並應提出該等項目之費用單據等客觀資料
    以及聲請人確有支付該等扶養費數額予母親之相關證明資料
    (如:匯款單據、匯款帳戶明細等)。另應提出得釋明聲請
    人母親確有若不由聲請人扶養則不能維持生活之相關證據資
    料。另應提出聲請人母親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
    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
    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
    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後)。併應陳報聲請人母親於105 年9 月1 日起迄今之期
    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
    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金額為何?聲請人並應陳報聲請人母親有無其他扶養義務
    人(至少應列出:聲請人母親之所有成年子女之姓名、身分
    證字號),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聲請人母親之
    扶養費用,聲請人並應說明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
    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其他扶
    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證字號、該等人之最新全戶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及105 年度、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
    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
    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若因故無法提出其他扶
    養義務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
    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九、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
    與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有無不同(應分項表
    列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之各細項),並應提
    出目前之必要生活費用、扶養費用中各細項之證明文件(例
    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加油之發
    票、車票等)到院。
十、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 至106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健康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十一、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為「日舞國際娛樂股份有
      限公司」之董事、「易富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
      、「達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聲請人應說明:
      該等公司目前之經營狀況?聲請人現對於該等公司有無任
      何財產上權利存在?聲請人於該等公司之任職期間為何?
      該等公司於聲請本件更生前5 年間(即102 年至107 年)
      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請提出該等年度之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
      佐。又聲請人自陳僅為日舞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達駿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掛名」董監事,請提出相關釋明資
      料。
十二、聲請人自陳其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而嗣後毀諾等語
      。是聲請人應提出先前參與債務協商之相關證明文件(諸
      如: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等),並說明該協商條
      件、日期及利率、分期付款期數為何、是否有不可歸責致
      毀諾事由(如收入減少,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毀諾時點
      、已繳納期數為何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聲請人應說明就積欠國民年金部分,有無各辦理分期攤繳
      ,若有,具體分期還款方案各為何?
十四、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 年,即自105 年9 月27日起迄
      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
      ,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
      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五、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
      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
      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
      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七、經查,聲請人於105 年6 月、7 月、106 年11月分別有出
      境紀錄,則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出國之緣由、目的地國
      家為何?出國之機票費用、在國外期間之生活費用多少?
      聲請人既稱無法清償債務,則如何負擔該等費用?並應提
      出得佐證聲請人所述之相關釋明資料。並應再提出:前開
      出國之機票費用支出單據(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卡帳單影
      本、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影本等)。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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