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93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陳慶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固已提出收入切結書,惟仍應提出其他名下自民國10
5 年10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
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
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並應說
明現任職於何單位,或陳報職業類別、工作性質或內容;另
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
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
,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5 年10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二、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 、106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除自高貝工作室、金
門縣文化局領取薪資外,仍有其他數筆所得,應逐筆說明所
得之日期、原因及性質為何?又自107 年起迄今,是否仍有
該筆收入?時間及金額為何?
三、應說明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
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說明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房屋租金、生活費用、
國民年金及健保費等)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提出證明文
件(如最新有效之租賃契約書、租金繳納證明、匯款證明、
帳單、發票或相關繳費收據等)。
五、應說明現租賃之房屋為何?並應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確
有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
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
出證明文件)。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分擔家庭
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並提出同住之
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 年度
及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
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
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
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六、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
之關係為何。另請說明聲請人指定之送達處所房屋(即臺北
市○○區○○○路000 號8 樓,下稱系爭復興北路房屋)為
何人所有?聲請人與系爭復興北路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
併請提出系爭復興北路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七、應提出聲請人之母黃玉來每月扶養費之細項及金額為何(如
膳食費、水電瓦斯費、健保費、外籍看護支出等)?有無領
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及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母
親之扶養費用。並應提出扶養費相關證明文件(發票、繳費
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黃玉來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存款存摺、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
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
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領取補助或津貼之相關證
明,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如無個人
保險亦請註明)。另請一併提出黃玉來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105 年度及106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
八、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貸款
周轉、消費累積」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九、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
近5 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十一、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如
有,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
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
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二、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
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
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
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