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5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戴宏宇(原名戴志隆)
- 代理人
- 林世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為「永安企業社」之負責
人,則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更生前5 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
料(所營事業之名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
形。
二、應提出自民國104 年11月起至106 年10月止之所得及薪資,
並提出相關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
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
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
細、薪水條、薪水袋等);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
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
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4 年
11月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鄰里長、身心障礙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育兒津貼等)?金額為何
?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應提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費、水電費、手機費)之
證明文件(如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或詳細說
明之;又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亦請一併陳報。
五、應提出女兒戴○意每月扶養費之細項及金額為何(如膳食費
、水電瓦斯費、健保費等)?有無領取補助?並請提供扶養
費相關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及戴
○意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存款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
,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
登資料自104 年11月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領取補助或津
貼之相關證明,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聲請人應說明配偶吳玉敏有無分擔水電費、戴○意之扶養費
?並應說明吳玉敏現今收入狀況、有無領取補助或津貼之相
關證明。
七、應說明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該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
之關係為何?並請提出前揭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八、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九、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
近5 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十、應說明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
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
十一、應說明自聲請更生前2 年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如
有,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
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
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二、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
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
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
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