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
    賴淑萍
  • 法定代理人
    楊良堅

  • 當事人
    羅佑華龔雪梅宏邦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蔡振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49號 上 訴 人 羅佑華 被 上訴人 龔雪梅 宏邦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良堅 被 上訴人 蔡振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5日分別送達上訴人之住所及上訴人指定之送 達地址,並分別由上訴人本人及上訴人之受僱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存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黃怜瑄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