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第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6號
- 原告
- 謝明正
- 訴訟代理人
- 謝岳翰
- 訴訟代理人
- 杜家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閔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豪駿律師
- 被告
- 丹堤咖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俊仁
- 訴訟代理人
- 高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具狀表示和解方案接近,且願成立訴訟上和解,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