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4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467號
- 上訴人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網路拓展貿易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衛銘
- 訴訟代理人
- 陸慧捷
- 被上訴人
- 高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素琴
- 訴訟代理人
- 陳進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陳衛銘」項下應增列「訴訟代理人陸慧捷 住同上」、當事人欄「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洪素琴」項下應增列「訴訟代理人陳進盛 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