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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
    邱蓮華
  • 法定代理人
    王博夫、宋承駿

  • 當事人
    東煌營造有限公司開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5號聲 請 人 東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博夫 相 對 人 開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承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更正為「聲請人以新臺幣肆佰玖拾伍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七年度司執字第二三三六號強制執行程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七年度司執助字第一一六七、一四六七號強制執行程序、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一○七年度司執助字第八四號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六年度建字第二一二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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