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7號
- 聲請人
- 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中平
- 相對人
-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褚顯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前揭規定於仲裁事件之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仲裁法第52條分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依仲裁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停止仲裁判斷之執行,應以受理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法院為其管轄法院(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83年台抗字第5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以相對人為被告提起撤銷仲裁判斷訴訟,經本院105年度仲訴字第5號判決(下稱系爭一審判決)聲請人全部敗訴,其不服提起上訴,現繫屬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本院)而以106年度重上字第399號事件審理中,有系爭一審判決、高本院庭期查詢表及言詞辯論通知書存卷可徵(本院卷37-43頁),是本件裁定停止之聲請,因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繫屬法院現為高本院,其管轄法院應為該院,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該法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