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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7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7號

聲請人
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平
相對人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顯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前揭規定於仲裁事件之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仲裁法第52條分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依仲裁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停止仲裁判斷之執行,應以受理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法院為其管轄法院(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83年台抗字第5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以相對人為被告提起撤銷仲裁判斷訴訟,經本院105年度仲訴字第5號判決(下稱系爭一審判決)聲請人全部敗訴,其不服提起上訴,現繫屬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本院)而以106年度重上字第399號事件審理中,有系爭一審判決、高本院庭期查詢表及言詞辯論通知書存卷可徵(本院卷37-43頁),是本件裁定停止之聲請,因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繫屬法院現為高本院,其管轄法院應為該院,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該法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7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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