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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0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0號

聲請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陳哲彥
相對人
強森家電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鄭宗益
相對人
相對人
顧定軒律師即何雅棋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何雅棋」之記載,應更正為「顧定軒律師即何雅棋之破產管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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