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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98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方祥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98號

聲請人
余建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叫車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相對人叫車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其董事長暫缺,僅有磐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劉希哲2名董事,另相對人公司章程第14條前段規定,若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其代理依公司法第208條規定辦理,由於相對人公司並無副董事長及常務董事,在董事長欠缺之情況下,其代表人應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人,惟因伊無從確認上揭2董事有無互推一人代理,倘上揭2董事未互推一人代理,相對人公司將無可為法定代理人之人,致本件訴訟久延而受有損害,爰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之規定為相對人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定有明文。次按,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1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1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1人代理之,公司法第8條第1項、第208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如常務董事或董事未互推1人代理,則依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意旨,應由全體常務董事或全體董事代表公司(最高法院97年度臺聲字第595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公司給付資遣費等,經本院以107年勞訴字第273號受理在案(下稱本案訴訟),而相對人公司原含董事長在內共有3名董事,雖於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時,相對人公司之董事長出缺,然依相對人公司變更事登記表之記載,尚有磐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劉希哲2名董事(見107年度北司勞調字第83號卷《下稱北司勞調卷》,第6頁),又磐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雖於民國107年7月13日向本院陳報該公司已於107年5月23日辭任董事(見北司勞調卷,第23-27頁),然相對人公司尚有董事劉希哲可代表相對人公司,是聲請人與相對人公司間本案訴訟,即無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不符,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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