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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聲字第53號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聲字第53號

聲請人
劉金地
代理人
劉鑫成律師
相對人
李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188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該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互不相識,第三人何來富為聲請人配偶,何來富於民國107年7月,取走聲請人印鑑、身分證及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權狀正本,偽造聲請人與相對人之買賣契約,將系爭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惟兩造間無移轉系爭不動產之合意,相對人亦無給付價金與聲請人,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84條第1項、第179條等規定提起訴訟,聲明相對人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5年6月23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聲請人所有,現由本院審理中(107年度訴字第4188號)。本件訴訟標的乃基於物權關係,爰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基於物權關係,就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之系爭不動產,對相對人有前揭請求權等情,業據提出系爭不動產土地登記申請書、稅籍資料、591待售頁面資料等件,以為釋明之方法,惟該釋明尚有未足,爰依首開規定,命供擔保許可本件聲請。

四、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斟酌系爭不動產經訴訟繫屬登記後,有致該房屋與其坐落土地處分不易,妨礙交換價值實現之虞。而系爭不動產坐落臺北市文山區萬壽路61巷23弄,參考系爭不動產所在巷弄建物同為透天厝者於105年5月每平方公尺單價約(計算式:6,018,829元÷66.28平方公尺=90,8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並斟酌系爭不動產為二層樓建物且有露台、陽台等情形,應認以系爭不動產之客觀交易價值每平方公尺為95,000元尚屬允洽,故核定系爭房地之客觀交易總價值為19,608,000元(95,000元×206.4平方公尺=19,608,000元);再依聲請人向本院提出之107年度訴字第4188號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逾150萬元,為得上訴三審法院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1、2、3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共計4年4個月,據此預估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致相對人難以利用分系爭不動產可能延宕期間約4.3年,按法定利率計算可能遭受之損害約為4,248,400元(計算式:19,608,000元×5%×(4+1/3年)=4,248,400元),復審酌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並無禁止或限制相對人處分登記標的物之效力等情,本院認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以420萬元為適當。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6項規定,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是應否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屬法院職權判斷,而本院就本件已得為判斷,爰不待相對人之陳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權利範圍│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平方公尺 │        │
├─┼───┼────┼───┼──┼───┼─┼─────┼────┤
│1│臺北市│文山區  │頭延  │ 2  │446   │  │90        │全部    │
└─┴───┴────┴───┴──┴───┴─┴─────┴────┘
┌─┬──┬──┬──────┬────┬────────────────┬───┐
│編│建號│基地│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
│  │    │坐落│            │主要建築│                                │範圍  │
│  │    │地號│            │材料及房├───────┬────────┤      │
│號│    │    │            │屋層數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      │
├─┼──┼──┼──────┼────┼───────┼────────┼───┤
│1│9   │466 │臺北市文山區│2層加強 │1層:45.46    │陽台:7.22      │全部  │
│  │    │    │萬壽路61巷  │磚造    │2層:50.96    │雨遮:12.76     │      │
│  │    │    │23弄20號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聲字第53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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