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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2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和進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1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參萬貳仟參佰元(1,132,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18,4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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