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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
    賴秋萍
  •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洪世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這牆音樂藝文展演空 間股份有限公司、傅鉛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 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4,44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0,4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 不足額之裁判費19,90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等(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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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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