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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林伊倫

  • 當事人
    張錦輝梁玉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錦輝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涂文勳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梁玉光 大師國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律師 趙子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35 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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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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