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92號
- 原告
- 建騰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于耿
- 被告
- 玉井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光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新臺幣17,335元,該裁定並於同年4月1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92號裁定、本院送達回證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69頁),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71-73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