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林春鈴林玲玉唐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3號

原告
福利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以正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被告
曹肇揆

      陳駿松(原名陳立高)

      沈世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唐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