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591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春
- 訴訟代理人
- 莊偉源
- 被告
- 奇欣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蕭慶芬
- 被告
- 人
- 被告
- 楊知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
條款第18條約定,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前開
契約影本在卷可稽(見訴字卷第19頁),依上開合意管轄之
約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奇欣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奇欣泰公司
)於民國105 年7 月25日邀同被告蕭慶芬、楊知明為連帶保
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契約書,被告奇欣泰公司即簽立授信
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
元,約定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5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
以週年利率5.08% 按月計付,期間若有逾期償還本息之情形
時,自應償還日起,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照上開利率10
%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
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6 、7 條約定
之情事,則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奇欣泰公司僅繳納本金及
利息至107 年1 月25日,即未再依約繳納,經原告屢次催討
均未獲清償,依授信契約書第6 、7 條第1 款之約定,其債
務視同全部到期,迄今尚欠原告本金249 萬9,980 元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故被告三人應就該等債務負連帶清償
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授
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等件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為證
,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
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附表:
┌─┬───────┬─────┬─────┬──────┬───┬───────────┬─────┐
│ │ │ │ │ │ │ │ │
│編│借款本金 │借款日 │到期日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利息計算期間及利│原借款金額│
│號│ (新臺幣) │(民國) │(民國) │ (民國) │ │率(民國) │(新臺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逾期六個月│逾期六個月│ │
│ │ │ │ │ │ │以內按原利│以上按原利│ │
│ │ │ │ │ │ │率10% │率20% │ │
│ │ │ │ │ │ │ │ │ │
├─┼───────┼─────┼─────┼──────┼───┼─────┼─────┼─────┤
│ 1│199 萬9,984 元│105 年7 月│108 年7 月│自107 年1 月│5.08% │自107 年2 │自107 年8 │400萬元 │
│ │ │25日 │25日 │26日起至清償│ │月25日起至│月26日起至│ │
│ │ │ │ │日止 │ │107 年8 月│清償日止 │ │
│ │ │ │ │ │ │25日止 │ │ │
├─┼───────┼─────┼─────┼──────┼───┼─────┼─────┼─────┤
│ 2│49萬9,996元 │105 年7 月│108 年7 月│自107 年1 月│5.08% │自107 年2 │自107 年8 │100萬元 │
│ │ │25日 │25日 │26日起至清償│ │月25日起至│月26日起至│ │
│ │ │ │ │日止 │ │107 年8 月│清償日止 │ │
│ │ │ │ │ │ │25日止 │ │ │
├─┼───────┼─────┼─────┼──────┼───┼─────┼─────┼─────┤
│合│ │ │ │ │ │ │ │500萬元 │
│計│249 萬9,980 元│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