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45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南營
- 原告
- 運處
- 法定代理人
- 洪寶山
- 被告
- 順昇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後視為起訴。依原告提出之兩造間專案契約書第17條約定,雙方如因本契約涉訟,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訴訟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就本件契約所生之訴訟,兩造有合意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