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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67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67號

原告
伊莉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室宜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秋滿律師
被告
臉書來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另指定民國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湘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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