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8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徐子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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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林克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7月23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1,496,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