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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匡偉

  • 當事人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象數位娛樂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91號原   告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被   告 印象數位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棋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2日裁定命原告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原告已於同年月16日收受該裁定,逾期仍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9、11、14頁)。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 足額第一審裁判費,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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