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21號
- 上訴人
- 康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詠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2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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