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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官
    陳筠諼
  • 法定代理人
    黃國哲

  • 當事人
    群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77號上 訴 人 群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群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國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德天下B 區管理委員會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777號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群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上訴人群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上訴利益為30萬5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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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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