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05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05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天喜國際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 兼
- 法定代理人
- 鍾偉鵬
- 被 上訴人
- 即 被 告 闊力股份有限公司
- 兼 清算人 古宗禎
- 被 上訴人
- 即 被 告 劉憲祥
- 謝雅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第2 項、第3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另上訴聲明第4 項、第5 項,各為非財產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4,500 元,則合計共為29,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