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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34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34號

原告
網鈺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國強
被告
印象數位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棋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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