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60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60號
- 原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郭景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王大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陳若愚、陳大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國王大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陳若愚、陳大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7,586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