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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6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6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景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王大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陳若愚、陳大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國王大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陳若愚、陳大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7,586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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