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60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60號
- 原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郭景超
- 被 告
- 國王大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若愚
- 被 告
- 陳大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5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