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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0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陳智暉

原告
至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吳文進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
被告
榮朋工程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秉弘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複代理人
劉時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通知兩造應於110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原證5(見本院卷一第53至59頁)、被告應提出被證4(見本院卷一第109至114頁即第461至466頁)之證據原本。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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