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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1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18號

原告
野訊國際登山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蔡政龍
原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律師
複代理人
王文廷律師
被告
柯夏蓮
訴訟代理人
孫浩偉律師

      郭瓔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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