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1 分鐘讀完 全文 3,7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8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182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告
吉陽科技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瑞蓮
被告
高玉霞

      賴泰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叁萬玖仟捌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零壹佰零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玖拾叁萬玖仟捌佰柒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已於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下稱系爭約定書)第15條約定,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8頁),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次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17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賴進淵,嗣變更為王貴鋒,業據新任法定代理人王貴鋒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亦應予准許。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吉陽科技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吉陽公司)於民國 106年12月13日,邀同被告高玉霞、賴泰和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借據暨約定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200萬元等兩筆款項,放款帳號分別為102-71-24980、102-71-24997號及102-71-25004、102-71-25011號,約定借款期間均自106年12月15日起至108年12月15日止,利息分別按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2.43%、3.28%機動計付,目前經加碼後之現行週年利率分別為3.49%(計算式:1.06%+2.43%)、4.34%(計算式:1.06%+3.28%),並約定債務人應按月繳納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原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吉陽公司自107年3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並因發生大量票據退票而遭票據交易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依系爭約定書第5條第1項及第2項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293萬9,87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高玉霞、賴泰和既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約定書第19條約定,被告高玉霞、賴泰和即應與被告吉陽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臺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戶-本行往來客戶明細表、授信資料查詢單、借據、系爭約定書、交易明細查詢、簡易資料查詢、放款利率查詢單、還款明細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裁判費3萬0,106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貸款金額 │尚欠本金餘額│利息起算日  │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時間及│
│號│(新臺幣)│(新臺幣)  │            │        │利率            │
├─┼─────┼──────┼──────┼────┼────────┤
│01│200萬元   │146萬9,179元│自107年5月15│3.49%  │自107年6月16日起│
│  │          │            │日起至清償日│        │至清償日止,逾期│
│  │          │            │止。        │        │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        │按約定利率10%, │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  │          │            │            │        │分,按約定利率20│
│  │          │            │            │        │%計算。         │
├─┼─────┼──────┼──────┼────┼────────┤
│02│200萬元   │147萬0,697元│自107年5月15│4.34%  │自107年6月16日起│
│  │          │            │日起至清償日│        │至清償日止。逾期│
│  │          │            │止。        │        │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        │按約定利率10%, │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  │          │            │            │        │分,按約定利率20│
│  │          │            │            │        │%計算。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