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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5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賴錦華林禎瑩許峻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54號

原告
楷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呈峯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國華律師
被告
威鋒數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慧美
訴訟代理人
呂光律師

      曾鈺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兩造應就本院卷一第125 頁、卷二第57至69頁之驗收紀錄簽訂原因、過程與目的、內容係由何人擬定,具狀並檢附相關證據說明之。

(二)原告主張前開驗收紀錄係被告人員賴冠仲、許宏舟代表被告與原告簽訂,被告是否爭執?如爭執,被告是否聲請訊問證人賴冠仲、許宏舟為證據方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禎瑩

法 官 許峻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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