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340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訴訟代理人
- 周奉立
- 訴訟代理人
- 陳賢華
- 被告
- 宜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周定
- 被告
- 陳月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壹拾肆萬零肆佰柒拾伍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佰壹拾肆萬零肆佰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
書第49條約定(見本院卷第38頁),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宜蘭有限公司(下稱宜蘭公司)於民國107
年2月23日邀同被告周定、陳月蓉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
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7年2月23日起至109
年2月23日止,借款利率按伊24個月定存機動利率加計3.5%
計算,借款利率變為年利率4.59%(計算式:1.09%+3.5
%),清償方式採按月還本付息,如被告宜蘭公司有發生退
票等影響債信情形,經伊通知而仍不補正時,即喪失期限利
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按上開利率計算利息及遲延利息
,且應按借款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就本金餘額自到期
日起(利息部分則自應付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以遲
延利息之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遲延利息之百分之
二十加付違約金。嗣被告宜蘭公司因發生退票等影響債信情
事,經伊通知催告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今尚欠本金4,
140,4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周定、陳月
蓉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宜蘭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爰
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
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撥款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歷
史定存利率查詢、存證信函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51
頁),互核相符,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與民
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
,予以准許;復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
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附表:
┌──┬──────┬──────┬───────────┬─────────────┐
│編號│借款金額 │欠款金額 │利息 │違約金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 │ │ │
├──┼──────┼──────┼───────────┼─────────────┤
│1 │450萬元 │3,105,356元 │自107年5月22日起至清償│自107年6月22日起至107年12 │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4.59%│月21日止,按左列利率10%、│
│ │ │ │計算。 │107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2 │150萬元 │1,035,119元 │自107年5月22日起至清償│自107年6月22日起至107年12 │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4.59%│月21日止,按左列利率10%、│
│ │ │ │計算。 │107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合計│600萬 │4,140,475元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