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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
    徐淑芬
  • 法定代理人
    傅錦憲

  • 上訴人
    德威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91號上 訴 人 德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錦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大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壹萬零捌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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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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