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29號
- 原告
- 購媒體數位有限公司
- 被告
- 經濟部商業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鎂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意思表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意思表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6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1 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1 紙在卷足憑。依上規定,原告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