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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林修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57號

上訴人
煒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涵鑌
被上訴人
李佳錚
法定代理人
李俊生

      蔡耀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判決上訴人本、反訴均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之聲明)、「上訴理由」,,亦未繳納上訴費用。審酌上訴人已具狀表示將補陳上訴理由,惟尚未到院,且民事訴訟法第440條規定之上訴期間為20日,上揭判決書業於108年3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可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包括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上訴理由,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關第二審裁判費之計算,請利用: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count.html查詢計算,法規說明請參見: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4.asp),逾期未補正或繳費,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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