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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7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泳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煒辰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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