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76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康沛如
- 訴訟代理人
- 陳以蓓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煒辰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4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76號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煒辰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4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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