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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7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林禎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76號

上訴人
煒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涵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沛如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或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並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加徵10分之5 之裁判費,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4 款、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所明定上訴必備之程式。而依同法第442條第2 項及第3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惟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8年4月23日提出民事上訴狀,惟僅表示不服原判決,並未載明對於該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包括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繳費,即駁回上訴。又關於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上訴人如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則原判決駁回上訴人本訴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 元;原判決上訴人即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520,454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20,4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上訴人就本訴部分及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應繳納之裁判費共計39,795元(計算式:31,200元+8,595元=39,795 元),然若非全部上訴,請依聲明不服程度之可得利益計繳第二審裁判費,併予敘明。此外,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中未具體載明上訴理由,雖非前揭法定不合法上訴之裁定駁回事由,仍應一併補正,俾利訴訟之進行,附此敘明。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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