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78號
- 原告
- 煒辰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涵鑌
- 訴訟代理人
- 陳士綱律師
林芝羽律師
陸怡安律師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白其靈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098,25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98,2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