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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7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林春鈴鍾淑慧唐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78號

原告
煒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涵鑌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林芝羽律師

      陸怡安律師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白其靈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098,25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98,2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唐 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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