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7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林春鈴林玲玉唐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7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煒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涵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白其靈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2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表明聲明不服之範圍,亦未據繳納裁判費。若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8,2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若非全部上訴,應依據上訴可獲得之利益核算裁判費並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及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唐 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