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黃瑞麟即黃瑞麟建築師事務所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嘉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顯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64,996元,應徵上訴之裁判費5,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訴字第287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64,996元,應徵上訴之裁判費5,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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