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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4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黃愛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44號

上訴人
被告
南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2,8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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