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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9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楊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094號

原告
美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翠紫
被告
萬泓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柒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柒仟伍佰陸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載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447,566元,及自民國107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7年8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如聲請支付命令狀附表所示金額合計1,447,566元,及自107年5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16頁)。核原告所為上開聲明之變更,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因被告於106年間承攬訴外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工程施工需要,向原告分批購買多項風管等管件材料共計1,575,001元,然被告除僅給付現金127,435元外,尚欠1,447,566元,則陸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交付原告收執,據以清償。惟上開支票4紙屆期後,被告竟藉口其承攬工程已竣工,迨定作人中油公司撥付承攬工程款,即可如數清償系爭欠款,要求原告暫勿提示,致原告未依限提示票據。嗣後原告始悉被告週轉困難,積欠其他廠商債務,其對中油公司之工程款、保固金、保證金等已遭其他債權人璿發興業有限公司取得執行名義,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中。聲請人旋於107年5月25日提示上開支票4紙,竟以被告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遭退票。被告未依約清償,爰依民法第367條買賣關係、票據法第126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447,566元,及自107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附表所示支票4紙暨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司促字卷第12至18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上開證物,認原告主張之購買風管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367條買賣關係、票據法第126條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復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諭知被告以相當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亦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付款銀行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
│    │          │(新臺幣)│          │              │
├──┼─────┼─────┼─────┼───────┤
│1   │臺灣土地銀│ 93,093元 │ DU0464527│106年10月31日 │
│    │行中崙分行│          │          │              │
├──┼─────┼─────┼─────┼───────┤
│2   │臺灣土地銀│504,473元 │ DU0464529│106年11月25日 │
│    │行中崙分行│          │          │              │
├──┼─────┼─────┼─────┼───────┤
│3   │臺灣土地銀│500,000元 │ DU0461199│107年1月31日  │
│    │行中崙分行│          │          │              │
├──┼─────┼─────┼─────┼───────┤
│4   │臺灣土地銀│350,000元 │ DU0464524│107年1月31日  │
│    │行中崙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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