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03號
- 原告
- 柑園加油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為庠
- 被告
- 鯨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德
- 訴訟代理人
- 魏潮宗律師
汪德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紙在卷可查,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