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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鄭佾瑩徐淑芬劉庭維

  • 當事人
    新加坡商美國國際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潤泰旭展股份有限公司潤弘精密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潤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商李肇勳國際室內設計顧問股份有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41號原   告 新加坡商美國國際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LIM KIAN TIONG)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李志成律師 被   告 潤泰旭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滄圳 被   告 潤弘精密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士勳 被   告 潤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敬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史馨律師 林元祥律師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李肇勳國際室內設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衛貝普肯(DAVID JEFF PIPKIN)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郭宜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8 月1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三、關於原告對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李肇勳國際室內設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契約責任(民法第227 條第2 項規定)、侵權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8 條第1 項)之主張,依雙方於108 年6 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所陳書狀意旨,倘有其他補充意見或其他事證提出,請於108 年8 月12日前具狀陳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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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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