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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02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02號

原告
磐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
被告
叫車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吳怡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而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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